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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诈骗案)_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郯检一部刑不诉〔2020〕99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21976********,汉族,初中文化,居民,山东省郯城县人,住郯城县**路**家属院。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郯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10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1月5日被郯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郯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3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将其在郯城县郯城街道前东庄村的准回迁房(位于联泰中心城小区,尚未施工)以26万元(不含储藏室、车位)的价格卖给马某某,双方签订了回迁房买卖合同。2018年6月5日,杨某某、马某某等人到联泰中心城小区售楼部选房,马某某选了该小区23单元1号楼701室。交房后,杨某某谎称没有拿到房钥匙,拒不向马某某交付房产,并于2019年8月6日以546000元的价格又将该房产出售并交付给李某某。现李某某实际占有、使用涉案房产,杨某某与马某某已达成和解,向马某某支付21万余元,其余款项按月偿还。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郯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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