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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诈骗案)_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检一部刑不诉〔2020〕36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0年****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61990********,汉族,小学,务工人员,暂住常熟市**街道**号(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号)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于2019年5月,因推销“菜信商圈”APP结识被害人许某某,后许某某安装该APP并注册使用。2020年8月29日晚,许某某因无法登陆“菜信商圈”APP遂联系杨某某,要求其帮助解决该APP登陆问题。杨某某通过许某某提供的APP密码登陆该APP,获知该账户内有人民币18000余元。后杨某某通过与许某某沟通发现许某某不知账户内的具体金额。杨某某隐瞒该APP不能登录系网络信号不良的真实原因,谎称该账户被封,需充值10000元并将该账户内资金全部提现至银行卡的方式以激活账户,并告知许某某其账户内仅有8000余元,骗得许某某人民币10000元。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于2020年9月1日主动至常熟市公安局兴福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许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

3.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熟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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