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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21198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南县,住湖南省南县**镇**村**组。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2月17日被武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3日下午15时许,滕某甲使用其父亲滕某乙的银行卡在武宣县武宣镇“公园一号”小区旁的广西农村信用合作社城中分社ATM取款机取款,取款后将银行卡遗忘在ATM取款机内。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到该取款机取钱时,发现取款机内有滕某甲遗忘的银行卡,遂心生贪念,分四次取走滕某乙银行卡内的人民币11000元。

2020年2月17日,杨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将赃款11000元交给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发还给被害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来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宣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武宣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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