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诈骗案)_望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望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望检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2000年**月**日2000年9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6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望谟县,住王母街道**路**园**栋**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犯罪,经望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9日被望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18日被取保侯审,由望谟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望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8月18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21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是朋友关系,也是微信朋友。在交往中得知“被害人王某某与蒋某某、陈某某是小学同学,王某某与蒋某某相好”后,为了在网上玩游戏充值,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先后用自己2个手机号注册昵称为“做个渣男*”、“凯弟*很ko”的两个微信账号,然后再以蒋某某的名义在自己的手机上注册昵称为“我不要**”的微信账号。

2020年2月10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将以蒋某某的名义注册的微信账号(昵称“我不要**”)发给王某某添加为微信朋友进行聊天,在聊天过程中,被害人王某某问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要陈某某QQ号,杨某某索要50元作为报酬后,将自已的QQ昵称改为“陈某某”发给王某某。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以所谓的“陈某某”QQ账号与被害人王某某聊天期间,利用王某某与蒋某某的朋友关系,多次编造“蒋某某”借“陈某某”钱为借口,骗取被害人王某某向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以“蒋某某”注册的“我不要恋爱”微信号上转款。自2020年2月12日至2月16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共骗取被害人王某某9433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将所其所骗款项全额退还被害人王某某王浩(实退9450元),并取得被害人王某某谅解、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公安机关扣押并随案移送的被不起诉人蓝色OPPO A9手机一部退还被不起诉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望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望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