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瑞检刑不诉〔2020〕1768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1198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瑞安市**街道**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份至2019年5月份间,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利用昵称为dan30380****的淘宝账号在天猫超市购买商品,收货后以提供虚假运单号申请“退货退款”,但实际未退回商品的方式,骗取总价值21366.26元的商品。
2019年9月19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已赔偿浙江天猫供应链有限公司21842.2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人口信息、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刑事报案书、授权委托书、收款证明、微信转账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刑事扣押笔录;5.电子数据:天猫超市恶意退款订单明细。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已退赔,案发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瑞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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