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龙检刑不诉〔2020〕22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21993********,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2日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1月24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20年3月3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查侦查,2020年3月30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唐某某(提起公诉)伙同他人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大道**号开设了**通讯手机店(系个体工商户性质,以下简称“**店”),唐某某为店长,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从事店内销售业务。
唐某某在网上购买了大量带有“中国移动”标识的工作服、中国移动员工工牌,**店内一整面墙也装修有中国移动的标牌。**店的员工,按照工作内容可分为拉销组、讲单组及收银。拉销组的员工穿着“中国移动”的工作服在**地铁站口寻找客户,向其谎称是中国移动在开展5G宣传活动,拿自己的手机上的二维码让大家扫码点赞,称点赞可以参与抽奖。客户误以为是中国移动的活动,扫了**店提供的二维码点赞后,客户手机会弹出一个中奖的页面。拉销组的员工就告知奖品是一部手机或平板,引领客户前去店内领奖,把客户交给在店内接待客户的讲单组。杨某某为讲单组的业务员之一。讲单组的业务员将奖品出示给客户,是全新正品的华为、oppo等品牌的手机或平板,进货价在1000-1300元之间;同时告诉客户,要想获取奖品,必须参与本店的充值活动(充值金额多为3888元或3999元)。以充值3999元为例,其中999元作为话费,在五个月后,按每个月50元的金额向客户手机内充值话费;另外3000元,则转化为3000积分,顾客可以选择在**店经营的名为“**购物”的网上商城购物或者在**店内购买诸如DW、CK等名牌手表。经查,**购物商城中的商品售价远高于其市场价;顾客购买的手表也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顾客误以为是中国移动的活动,基于对中国移动的信任而与**店签订合同参与该“活动”。该“活动”实质上就是欺骗客户花费3999元购买了一部价格只有1000-1300元的手机,除了在五个月后可以陆续获得由**店负责充值的999元话费之外(且前提是**店在履行完毕充值话费的合同义务之前不会停止经营),只能获得一些价格低廉商品或者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表,而**店则由此获得巨额利润。经查,**店由此诈骗的金额为121482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杨某某的两部手机退回公安机关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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