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天检刑不诉〔2019〕5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码4331221996********,苗族,大专文化,出生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泸溪县,住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泸溪县**乡**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天门市公安局执行。经天门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2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9月29日至10月25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9月17日至10月1日,自2019年11月26日至2019年12月10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5月期间,湖南**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某某与易某某等人约定在该公司六楼设立新零售六部,易某某和张某某等人共同出资为六部负责人,易某某负责对接姜某某,张某某负责日常管理,聘用唐某某为经理,何某某(一组组长)、唐某甲(二组组长)、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等人为销售人员。该部为员工配备电脑、手机等作案工具,并为其成员注册工作微信****,统一使用“晖草堂中医馆龙伟”、“晖草堂中医馆健康顾问”、“健康顾问”等微信****,并设计成熟的“话术剧本”,统一进行话术培训。张某某在网络、微信公众****等载体上发布治疗男性生理疾病、补肾壮阳、治疗不孕不育等广告,诱使被害人浏览广告添加销售人员微信,再由销售人员按照“话术剧本”假扮医生专家“龙伟”、“龙伟”医生助理、健康顾问等身份在无任何医疗资质等情况下,对被害人进行“问诊”,夸大病情向被害人销售 “君乐威”、“补肾强身胶囊”等产品进行诈骗,非法牟利。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销售金额为17768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其涉嫌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从犯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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