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远检刑不诉[2019]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7251968********,汉族,中专文化,系远安**医院放射科医生。出生地湖北省远安县,户籍所在地远安县**镇**路**号,住远安县**镇**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14日被远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3年以来,远安**医院院长、法定代表人肖某某、副院长雷某某(均另案处理)给该医院职工下达收病人住院的任务,动员职工借用他人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卡完成收住任务,指使医护人员办理虚假住院、伪造住院病历等骗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医院工作期间,受肖某某、雷某某的指使,出具虚假住院病人X线影像报告单101份,帮助骗取农合基金8615元,其中因新农合协议规定的费用控制标准被核减2280元。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鉴于杨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情节,属于从犯,积极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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