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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诈骗案)_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宜检刑检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328241978********,汉族,大专文化,宜章县**局职工,户籍地湖南省宜章县**镇**路**号;现住址宜章县**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5月28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4月期间,犯罪嫌疑人杨某某以可以申请到国家农业扶持资金为由,骗取他人钱财共计8000元。具体事实如下:

2018年3月的一天,犯罪嫌疑人杨某某采取上述方式,通过中间人廖某某,以帮助范某某申请到国家农业扶持资金需要制作相关申报材料为由,骗取人民币2000元。

2018年4月的一天,犯罪嫌疑人杨某某采取上述方式,通过中间人廖某某,以帮助范某某申请到国家农业扶持资金需要“活动资金”为由,骗取人民币6000元。

犯罪嫌疑人杨某某自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宜章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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