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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诈骗案)_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郴苏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3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道县,住永州市道县**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9月30日被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底,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在永兴县结识了在广东做水果生意的被害人杨某乙,两人口头约定杨某甲在郴州负责销售,杨某乙在广东省负责提供货源,利润平分。杨某甲和杨某乙合作了一单10箱车厘子的业务。2017年1月5日,杨某甲找到老客户王某某,王某某下了380箱的车厘子订单,杨某甲将消息告诉了杨某乙,杨某乙要求交5万元的定金,但是杨某甲没有谈妥,只拿到了3000元的定金,杨某乙在杨某甲的说服下同意了发货。2020年1月7日,杨某乙按照约定将380箱车厘子装车发货运往郴州,杨某甲得知了杨某乙已经发货的消息后,便产生了将货款全部占为己有的想法。于是在当天中午便联系房东将租房退租。等到货物到达郴州市苏仙区**后,杨某甲和王某某到郴州市苏仙区**去接货后,便前往北湖区龙泉路金鑫水果店。杨某甲为了拿到更多的货款,私自同意降价收款,王某某在金鑫水果店的通过支付现金、网上转账等方式支付了近8万元钱的货款给杨某甲。杨某甲拿到货款之后,便将手机关机,离开了郴州去往外地,后一直躲藏在广东佛山。

经补充侦查,本院仍认为本案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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