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霞检一部刑不诉〔2020〕Z15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出生地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身份证号码4408821991******,汉族,中专,已婚,户籍地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现住址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在湛江市******公司工作。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日被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3日被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2020年10月21日,本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无前科。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5日移送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 日报请湛江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于2020年9月28日,湛江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管辖,2020年10月9日,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6日,被害人胡某某为了提高网店的销量,准备购买抽纸给买家作促销,且需要在第二天就发货出去给买家。胡某某通过QQ认识了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杨某某对胡某某谎称说自己有抽纸卖,然后以每一单10元的价格,与胡某某商定了604单,一共人民币6040元,并让胡某某通过支付宝转账给他,胡某某转账6040元给杨某某之后,杨某某就将这6040元从支付宝中取出并用于日常开支,并没有发货(抽纸)给胡某某提供的买家名单,也没有将这6040元退还给胡某某。胡某某在没有收到杨某某的发货消息后,就通过支付宝投诉杨某某,支付宝公司就封了杨某某的支付宝账号,随后到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分局京溪派出所报案。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家属已赔偿损失给胡某某,取得胡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资料、到案经过说明、违法犯罪前科说明等材料;
2、接受被害人胡某某提供的证据材料清单;
3、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照片辨认笔录及辨认材料;
6、谅解书等;
7、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行为,构成诈骗罪。鉴于杨某某的犯罪行为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无犯罪前科,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双方达成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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