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红检一部刑不诉〔20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4231986********,汉族,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住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镇**村委会**组**坝**号。因涉嫌诈骗罪,经云南省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10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4日被云南省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3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8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8日补查重报。
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与被害人彭某某于2015年年中认识以后,双方以投资期货为由,于2016年3月份开始至2017年11月份左右,长期以彭某某提供资金,以杨某某操作投资的方式进行期货投资,在长时间的双方进行投资关系的过程中,于2017年10月16日以后彭某某转到杨某某账户的资金,杨某某并未实际用于期货账户投资,在该种情况下,杨某某也从未将资金用途告诉于彭某某,致使彭某某一直认为资金用于投资期货,而实际上,该笔资金已经被杨某某用于个人消费以及偿还他人债务,按照对杨某某卡号为:6227003900110107506提取的电子流水,共计涉及诈骗金额为:201407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云南省玉溪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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