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甘肃省镇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李某某因右手残疾,无法通过正常考试取得机动车C1驾驶证,后经其亲戚王某某介绍,联系上在庆阳市西峰区**驾校工作过的杨某某。杨某某当时在为该驾校介绍学员,其明知李某某右手残疾不能考取机动车C1驾驶证,仍以能帮李某某办理机动车C1驾驶证为由,于2018年2月25日,在镇原县城北面河滩当面骗取李某某12000元现金。之后,李某某多次向杨某某询问办理情况,杨某某以各种理由拖延。在李某某的催促下,2020年1月,杨某某通过微信给李某某发送了一张假驾驶证照片,李某某意识到被骗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于2020年4月8日退还并赔偿被害人李某某损失总计14400元,取得李某某谅解。
本院认为,杨某某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以诈骗罪对杨某某作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庆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镇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镇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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