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蒸检公诉刑不诉〔2020〕10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1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住衡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临时羁押在广州市顺德区看守所,于2020年1月22日被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28日被衡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6月24日和2020年8月15日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2020年7月15日和2020年9月14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衡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3年至2016年期间,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以经营蒙牛牛奶为由,采用一房多押、借款不偿还然后负债躲避等方式诈骗万某甲、万某乙、谭某某、朱某某、胡某某、周某某、付某某、欧某某等300余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衡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证明被不起诉人具有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衡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取保候审措施由衡阳县公安局解除。
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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