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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诈骗案)_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刑不诉〔2020〕17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03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贵州省贵阳市**巷**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月,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通过伍某某(另案处理)以制作虚假资料的方式先后挂靠到贵州******有限公司、贵阳******有限公司缴纳社保,并于2019年2月办理退休手续,诈骗国家社保基金共计人民币6389.11元。2020年3月23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退缴人民币6389.11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认罪态度良好,有悔罪表现且自愿认罪认罚,并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积极退赃,挽回国家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州省云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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