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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诈骗案)_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六检察部刑不诉〔2020〕Z167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住**镇**村**组,因涉嫌犯诈骗罪,经红花岗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9日被红花岗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经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16日由红花岗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4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1日,被告人罗某某等人冒用付志文驾驶证在遵义市汇川区大坪水源聚联汇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租到一辆雪佛兰迈锐宝轿车后,被告人周某某制作虚假抵押资料,并指使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拍摄人车合影照,之后被告人周某某通过微信与买家****,并让被告人罗某某出面交易,让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提供银行卡收款,卖得赃款39000元。经遵义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人民币68000元。案发后涉案车辆已被追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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