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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诈骗案)_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白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22196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县,因涉嫌诈骗罪,经白塔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18年12月14日被白塔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9年1月18日被白塔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8日被白塔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2020年3月29日、2020年6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杨某某于2012年3月至6月间,利用出卖其岳父李某某,岳母符某某在沈阳市**堡***村动迁回迁住宅楼的名义,出售两户各150平方米回迁楼房,每平方米人民币3000元。通过中间人陈某某卖给辽阳市的被害人吕某某、陈某乙夫妇、陈某丙共计人民90万元。吕、陈夫妇在辽阳市白塔区将钱汇到陈素芹丈夫朱某某名下并委托朱某某将钱转交杨某某,并签了卖房协议及收款收条。事后至今嫌疑人杨某某未将承诺的回迁楼房交付,并在欠条中承认其出售回迁楼房事件中存在欺骗、诈骗的行为。2018年12月14日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到案,经审讯拒不交代收取吕某某、陈某乙、陈某丙90万元,杨某某被刑事拘留后,我局再次提审杨某某,杨某某承认了收到90万的事实。杨某某至今未履行与吕某某和陈某乙夫妇、陈某丙买房合同。2019年11月份,杨某某将沈阳一处动迁房给了陈某丙,与陈某丙达成债务结清协议,但陈某丙认为该房屋有问题,不能办理房照。2011年7月20日,杨某某与黄某某签订了沈阳市***村动迁房的买卖协议,收取黄某某人民币54万元,至今没能将回迁房给黄某某。杨某某诈骗吕某某、陈某乙夫妇、陈某丙人民币90万元,诈骗黄春英人民币54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辽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白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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