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绰号“杨某乙”),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6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5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19日、2020年3月1日二次退回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1月15日、3月2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5日、2020年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16日晚,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的父亲杨某丙去世。杨某甲、杨某丁按照其父亲遗愿欲将其遗体进行土葬,因得知遗体土葬不能向政府申领丧葬费、抚恤金,遂杨某甲与其兄杨某丁和道师蒋某某共谋,由蒋某某帮忙购买假火化证并共同制造将杨某丙遗体火化的假象。2018年5月19日4时某某,杨某甲等人将杨某丙的遗体进行土葬。2018年5月21日,杨某甲、杨某丁福凭假火化证向重庆市合川区双凤镇人民政府申领杨某丙去世后的丧葬费、抚恤金共计156568元。重庆市合川区双凤镇人民政府在审查时发现杨某丙的遗体系土葬,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2019年6月15日,杨某甲自动到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物证:火化证1本;
2.书证:杨某丁向政府申领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资料、重庆江南殡仪馆2018年5月19日火化数据、退休人员杨某丙待遇明细表、户籍信息、一次性抚恤金计算方式、丧葬费标准等相关文件;
3.证人证言:证人明某某、杜某某、雷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单位重庆市合川区双凤镇人民政府相关工作人员的陈述;
5.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辨认笔录:辨认犯罪嫌疑人笔录、辨认现场笔录。
本院认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轻微。杨某甲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杨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杨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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