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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诈骗案)_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沙检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12196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退休,出生地重庆市南岸区,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栋**单元**(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4月2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村**号附**号**的房屋,因内环快速路西北半环拓宽改造(高家花园复线桥及高家花园立交桥)项目建设,于2016年被依法征收,采取货币补偿的征收补偿方式。按照相关规定,因杨某某及其家庭成员已有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街**号附**号**、重庆市沙坪坝区**街**号附**号**住房各一套,故不符合保障性补偿条件。杨某某为骗取国家保障性补偿,提供虚假的无房证明材料,申请保障性住房补偿,后骗取国家保障性面积补偿费人民币37471元、骗取货币补偿一次性奖励人民币3747.1元。案发后,杨某某退还所骗取的各项资金合计人民币41218.1元。

上述事实有杨某某的供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积极退赔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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