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诈骗案)_霞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霞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霞检公刑不诉〔2021〕Z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5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霞浦县**街道**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3月20日被霞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霞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20年3月4日被本院监视居住。2020年5月29日被霞浦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蔡某某,福建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霞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向霞浦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1年2月8日对被告人杨某某诈骗一案撤回起诉

霞浦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7月3日,霞浦县**街道****自然村成立由杨某某、肖某某等人组成的理赔协调小组,该小组作为“村民代表”全权处理某某自然农村土地流转补偿款的分配方案等适宜。在土地流转补偿款分配过程中杨某某、肖某某两人虚增本人及其家属的宅基地、历史遗留山(祖宗山)、水田等地的面积,骗取霞浦县某某街道某某村某某自然村某某山取土场土地流转补偿款20余万元。其中杨某某在5.425亩这一面积的地块上同时作为历史遗留山(**山)、林权重复领取了111755元,宅基地方面虚增1.001亩(金额20620.6元),水田方面虚增3.54亩(金额72924元),总计虚增面积9.966亩,金额205299.6元。

经本院审查认为,本案因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宁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霞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霞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