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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诈骗案)_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徐检三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6197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原系上海**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上海**管理公司总经理,住本市闵行区**路**弄**号。2017年1月因犯操纵证券市场罪被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2018年7月1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由该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同年10月11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11月13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2019年9月6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6日将该案报送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起诉。期间,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于2019年4月10日、6月24日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并于3月27日、6月9日、8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19年10月11日将该案退回本院处理。

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4年4月,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通过电话联系被害人朱某甲称,其经朱某甲父亲朱某乙介绍欲与朱某甲合作,并决定以杨某某与朱某甲个人名义(双方各出资50%,收购价约2亿元人民币)对深圳**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股权收购。

2014年7月,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通过电话联系朱某甲,称需要先行向美谷佳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股权收购意向金(双方各出资50%,意向金共约2000万元人民币)。2014年7月7日,朱某甲向杨某某汇款1202万元人民币。

2014年11月,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再次通过电话联系朱某甲,称因出现股权收购竞争对手,建议筹集钱款进行股权收购(双方各出资50%,收购资金共约1.6亿元人民币)。2014年11月4日、当月18日、次月5日,朱某甲先后向杨某某汇款4000万元人民币、2000万元人民币、2000万元人民币。至此,朱某甲共计支付9202万元人民币。后朱某甲与专业审计人员共计对美谷佳公司进行市场评估,确认其市值约为6亿元人民币。

2015年年中,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电话联系朱某甲称股权收购计划失败,并表示愿意承担财产损失。

经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收到朱某某的股权收购款后将其中的7000万元人民币转移至吴某某、王某某名下,并于2015年7月27日让王某某出面对美谷佳公司进行股权收购(王某某持有深圳**科技有限公司15%股权),但杨某某已于2015年10月将上述股权质押并用于偿还其在安徽**投资有限公司之业务借款,杨某某在2015年年中对朱某甲谎称收购失败,在其成功收购股权后,仍然继续向朱某甲隐瞒事实。

公安机关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主观上具有明显的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故意,其向朱某甲宣称股权收购失败的情况属于虚构事实,故杨某某涉嫌诈骗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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