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丰检二部刑不诉〔2020〕12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镇**村**街**号。2016年2月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6月9日被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与被害人杨某乙系同村朋友,2020年5月22至26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谎称倒卖废钢需要资金,从杨某乙处借取货款23.9万元,杨某甲除将其中6.2万元归还杨某乙外,其余钱款均被其赌博挥霍。
2020年6月9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归还被害人杨某乙17.7万元,杨某乙对杨某甲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杨某甲的上述行为,属于民事欺诈,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无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无逃避偿还债务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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