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弥检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21997********,回族,初中文化,家住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乡**村**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弥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弥勒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弥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5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6月21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7月21日延长办案期限十五日。
弥勒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犯罪嫌疑人邱某、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在云南省文山市、云南省弥勒市两地城区通过虚构微信已付款方式诈骗多家商户的香烟:
一、犯罪嫌疑人邱某、杨某某在文山市城区作案情况:
1、2019年11月1日上午8时许,犯罪嫌疑人邱某、杨某某结伙窜至文山市**街道**小区和谐大厦楼下被害人廖某甲经营的“和谐大厦兴旺批发零售店”通过虚构微信已付款方式诈骗走两条软礼印象香烟。两条香烟已从犯罪嫌疑人邱某处追回发还给被害人廖某甲。经文山市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该两条香烟价格是1441.6元。
2、2019年11月1日上午9时许,犯罪嫌疑人邱某、杨某某结伙窜至文山市新平街道办事处华龙名苑被害人李某甲经营的“清霞百货店”通过虚构微信已付款方式诈骗走两条硬和谐香烟。两条香烟已从犯罪嫌疑人邱某处追回发还给被害人李某甲。经文山市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该两条香烟价格是720.8元。
3、2019年11月1日上午9时许,犯罪嫌疑人邱某、杨某某结伙窜至文山市**街道**市场**号被害人李某乙经营的“小黄商店”通过虚构微信已付款方式诈骗走一条软云、一条硬和谐、三包硬和谐香烟。两条香烟已从犯罪嫌疑人邱某处追回发还给被害人李某乙。经文山市发展和改革局认定,一条软云香烟价格是206.7元,一条硬和谐香烟价格是360.4元,三包硬和谐价格是108元。
4、2019年11月1日上午9时许,犯罪嫌疑人邱某、杨某某结伙窜至文山市城区钟楼红绿灯旁被害人廖某乙经营的“银河之光”百货店通过虚构微信已付款方式诈骗走一条大重九香烟和一条软中华香烟。两条香烟已从犯罪嫌疑人邱某处追回发还给被害人廖某乙。经文山市发展和改革局认定,一条大重九香烟价格是720.8元,一条软中华香烟价格是583元。
5、2019年11月1日上午10时许,犯罪嫌疑人邱某、杨某某结伙窜至文山市**街道**市场附近被害人孙某某经营的“航萃便利店”通过虚构微信已付款方式诈骗走一条印象香烟和一条红河道香烟。两条香烟已从犯罪嫌疑人邱某处追回发还给被害人孙某某。经文山市发展和改革局认定,一条印象香烟价格是561.8元,一条红河道香烟价格是720.8元。
犯罪嫌疑人邱某、杨某某在上述作案后被文山市公安局及时抓获并立案侦查,对二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后文山市公安局认为情节轻微、未达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对二人给予行政拘留十四日的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一日折抵一日。故犯罪嫌疑人邱某、杨某某于2019年11月1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5日被释放。
二、犯罪嫌疑人邱某、杨某某在弥勒市城区作案情况:
1、2020年1月7日上午11时许,犯罪嫌疑人邱某自己一人窜至弥勒市弥阳镇中山路**村**号被害人贾某某经营的“弥勒市景方特产”商行通过虚构微信已付款方式诈骗走一条价值780元(零售价)的大重九香烟、一条价值600元(零售价)的软中华香烟、一条价值218元(零售价)的软珍香烟。三条香烟被犯罪嫌疑人邱某用于自己和招待朋友抽吸挥霍。
2、2020年1月12日上午10时许,犯罪嫌疑人邱某、杨某某结伙窜至弥勒市弥阳镇吉山南路**路岔路口处被害人吴某某经营的“万客隆百货店”通过虚构微信已付款方式诈骗走一条价值720.8元(进货价)的大重九香烟和两条价值763.2元(进货价)的硬中华香烟。其中两条硬中华香烟已于2020年1月14日被我局在昆明市西山区**小区**期**号当事人刘程经营的“洋河蓝色经典诚信烟酒”商铺内查获。
3、2020年1月12日上午11时许,犯罪嫌疑人邱某、杨某某结伙窜至弥勒市**镇**路被害人张某某经营的“吉瑞百货便利店”通过虚构微信已付款方式诈骗走一条价值720.8元(进货价)的大重九香烟和两条价值763.8元(进货价)的中华香烟。其中两条硬中华香烟已于2020年1月14日被我局在昆明市西山区**小区**期**号当事人刘程经营的“洋河蓝色经典诚信烟酒”商铺内查获。
4、2020年1月12日上午11时许,犯罪嫌疑人邱某、杨某某结伙窜至弥勒市弥阳镇髯翁路延长线云南白龙律师事务所门口处被害人钱某某经营的“茂源百货商行”通过虚构微信已付款方式诈骗走两条价值1560元(零售价)的大重九香烟。
2020年1月12日17时许,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将伙同邱某在弥勒市城区诈骗所得的四条大重九香烟和四条中华香烟卖至昆明市西山区**小区**期**号当事人刘程经营的“洋河蓝色经典诚信烟酒”商铺,获利442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弥勒市公安局将文山市公安局已经作了相应行政处罚的诈骗行为,重新立案后移送弥勒市公安局管辖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属于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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