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03198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邵阳市**局职工,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11月16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12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于2018年1月5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2020年9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双清区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1年4月的某天,罗某某从其朋友贺某某处租来了一台黑色东风小车,车牌为湘E******,然后罗某某要马某某联系杨某某帮忙,由杨某某冒充车主贺某某将车子抵押给刘某某,骗得抵押款60000元人民币,除30000元用于赎回马某某的房产,马某某分得1000元好处费,其余资金由罗某某用去继续租车行骗,杨某某之前欠的5000元钱不用再还。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双清区公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