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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诈骗案)_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巴州检一部刑不诉〔2021〕Z60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汉族,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51999********,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临武县**乡**村**组,住湖南省临武县**路**局**院,快递员。2020年9月14日,被抓获归案;于2020年9月17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22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初,被告人刘某甲、黄某某经商议,由黄某某购买“拼多多砍价”诈骗软件,刘某甲邀约被告人李某某、龙某某,黄某某、刘某甲邀约被告人刘某乙(另案处理),李某某邀约被告人邝某某、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先后加入该团伙共同实施诈骗犯罪,直至同年9月14日该诈骗团伙被公安机关查获。期间,刘某甲、李某某、龙某某、刘某乙、邝某某、杨某某虚构帮助他人在“拼多多”软件砍价、拆包或介绍刷单的事实,诱骗被害人向被告人注册的直播平台账户充值或者代付被告人网购的商品等,后又以退款为由诱骗被害人继续付款。该诈骗团伙分工明确,由黄某某负责购买、维护“拼多多砍价”等诈骗软件,李某某、龙某某、刘某乙、邝某某、杨某某负责使用诈骗软件实施诈骗,李某某、龙某某负责将诈骗所得进行套现、诈骗软件后台操作,刘某甲负责诈骗软件后台操作、管理并分配诈骗赃款,且以帮助被害人退款为由,对被害人实施“二次”诈骗。刘某甲、黄某某、李某某、龙某某、刘某乙、邝某某、杨某某按不同比例分成。杨某某成功骗取被害人,并从中获利共计人民币4387元。

同时查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家属代为退赔6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等书证,证人任某某、赵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陈述,同案被告人及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交易信息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已退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予刑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巴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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