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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诈骗案)_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竹检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52****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10622195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四川省绵竹市**********单元**室。因涉嫌保险诈骗罪,经绵竹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5日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6日被解除取保候审;经绵竹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2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绵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明知自己不符合办理特殊慢性病门诊补助的条件,还通过在绵竹市**中心工作的保安违规给自己办理了特殊慢性病门诊补助,从2016年12月至2019年案发持续骗取国家特殊慢性病门诊补助金额共计5840元。2019年11月5日,杨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次日,杨某某退回全部涉案赃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具有自首、退赃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德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绵竹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绵竹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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