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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诈骗案)_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界检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195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821956********,汉族,初中文化,***职工,安徽省界首市人,住界首市**办事处****号。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5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界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份,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因突发糜烂性胃炎,到北京301医院进行门诊治疗,期间通过一办理挂号的陌生男子将门诊治疗手续伪造成住院治疗手续,后用该虚假手续到界首市医疗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销医疗费共计5914元。2018年3月23日,因医疗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现该病例系虚假病例,杨某某退出医疗费5914元。2019年5月23日,杨某某被界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罚款11828元。2019年7月2日,杨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刚达定罪标准,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全部退赃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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