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砀检刑不诉〔2014〕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2401197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北省定州市**镇**村,住河北省定州市**小区**室。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3年12月7日被砀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砀山县公安局逮捕,2014年3月10日本院决定撤销逮捕,当日由砀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砀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3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因需要补充证据分别于2014年4月23日、6月23日退回补充侦查,砀山县公安局经补充侦查后分别于2014年5月22日、7月2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砀山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于2013年3月至10月期间,冒充快递员身份帮助王某某给被害人于某某送货,并按王某某指示将被害人汇入到高某某帐户上的钱款取走,诈骗被害人钱财129万。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砀山县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诈骗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砀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2014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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