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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诈骗案)_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萧检检二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萧县人,住萧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6日被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7月1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黄阳,安徽刘金莲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2019年8月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需补充证据,本案于2019年8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于同年9月2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萧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7月,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同张某某、陶某某(均已判决)等人以给萧县**镇**村村民吴某某、**村村民胡某某为对象的名义,骗取吴某某家人民币8万元,骗取胡某某家人民币9万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本案中证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主观上是否明知陶某某、张某某等人利用介绍婚姻诈骗他人从而参与犯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杨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萧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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