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威环检一部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00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街**号,住福建省泉州市**号**室,系福建省泉州市**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于2010年8月在福建省泉州市,经朋友介绍从他人处以人民币35万元购买一辆车牌号为闽******的宝马牌小型轿车,该车车辆识别代号为LBVNU39028SB75882,发动机号码为03376893,后因该车被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查封,致使其无法办理过户手续。2013年,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从互联网上通过一齐齐哈尔籍男子以人民币1万余元购买一辆车牌号为鲁******的宝马牌小型轿车手续,该车车辆识别代号为LBVNT17069SB94768,发动机号码为B2521436,车辆所有人为威海籍男子丛某某。后齐齐哈尔籍男子到福建省泉州市将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车辆发动机号码及车辆识别代号改为丛某某名下的车牌号为鲁******的宝马牌小型轿车的发动机号码和车辆识别代号。2013年12月11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该车到威海市车管所为车辆办理过户手续,车牌号变更为鲁******。2016年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将该车以人民币1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朋友周某某。后该车几经转手,于2018年4月27日在日照市车管所办理车辆转入业务时,工作人员利用OBD读取车辆信息,发现该车车辆识别代号为LBVNU39028SB75882,对应车牌号为闽******,涉嫌篡改车辆信息。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车辆交易过程中,将自己所有车辆实际交与买受人并收取相应对价,其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故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其私自篡改车辆发动机号码及车辆识别代号的行为,应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不在刑法的调整范围内。故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没有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本院决定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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