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公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6198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汉中市宁强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中旬的一天,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到汉台区恒泰玻璃厂取玻璃时结识了同去取玻璃的被害人王某某。两人相识后,杨某某称可以帮王某某解决其孩子上汉师附小的问题,但是要花两三万元钱,王某某表示同意。2018年4月至8月期间杨某某先后五次以请汉师附小领导吃饭、娱乐及给其送礼为由向王某某诈骗共计23000元。杨某某每次收到钱后,均未办理任何相关入学事宜,而是将钱全部用于偿还其信用卡借款和生意周转资金。案发后杨某某退赔王某某全部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王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在案发后已全部退赔被害人损失,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汉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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