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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检一部刑不诉〔2020〕36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0527198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河南省内黄县**镇**村**号。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于2020年8月31日晚,至常熟市**街道**路**号中国体育彩票店内,在购买了10000余元“江苏11选5”的体彩后,在明知自己没有支付能力的情况下,仍向被害人顾某某购买了总价人民币6400元的彩票,在未中奖的情况下,谎称以取钱为由,逃离彩票店。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顾某某人民币6400元,取得了顾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32张彩票等物证;

2.户籍人口信息、微信截图、谅解书等;

3.被害人顾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常熟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退赔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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