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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公诉刑不诉〔2020〕29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32324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及现住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街***号*栋*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8月6日被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8月1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8月4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以低息为吴某某、崔某某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解付业务为名,骗取吴某某、崔某某面额9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并将该承兑汇票解付,把贴息后剩余882万元转入自己明知将被冻结的农行卡(卡号62284806364********)内,并拒绝归还。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难以排除杨某某在案发当日借用吴某某、崔某某的承兑汇票贴现款偿还其欠付某某的欠款的合理怀疑,认定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吴某某、崔某某承兑汇票贴现款共计900万元,涉嫌诈骗罪的主观故意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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