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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诈骗案)_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沅检刑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21987********,苗族,大学文化,工程承包人员,湖南省沅陵县人,住沅陵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9日被沅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被沅陵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杨某某没有委托辩护人。

本案由沅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审查,我院于2020年7月15日退回沅陵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沅陵县公安局于2020年8月14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沅陵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3月27日,文某某找到杨某某称沅陵县七甲坪镇柳叶谭村有一段十多公里的扶贫公路要修,要杨某某去找怀化**公司的老总问情况,杨某某询问情况后得知这段扶贫公路被一个叫陈某某的人给承包了,于是杨某某找到陈某某,表达其想要承包这段扶贫公路工程的意向,陈某某表示同意,但是需要15万元转让费,这个钱可以在工程结款后再给,但是需要先交2万元的项目质量押金。后杨某某对文某某说可以承包到七甲坪镇柳叶谭村扶贫公路项目,但是陈某某需要12万元的项目质量押金,然后要文某某将钱转给杨某某的妻子洪某的闺蜜张某某,并谎称张某某为陈某某公司的会计,杨某某已事先跟张某某说好会有一笔钱打给她,等钱到账后等几个小时再转给洪某),在文某某将12万元转给了张某某后,由张某某再转给洪某,最后由洪某转给了杨某某。杨某某在收到这12万元后,将2万元的工程质量押金转给陈某某,剩下10万元转入了自己的中国建设银行的账户使用了。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沅陵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陈某某称收到2万元定金后同意杨某某在15天内凑足20万元转包费再具体商谈工程转包事宜,但4月1日认为杨某某做事不靠谱便退回了杨某某2万元定金,终止了工程转包的意向。杨某某承认骗了文某某但同时辩称只是想占用文某某的10万元资金周转一下,转包费可以在工程结算时再给。杨某某与陈某某电话联系工程转包的事宜具体情况只有他们两人清楚,但两人对商谈的具体情况陈述不一致。案发前,杨某某与合伙人姚某某欠文某某借款,案发后,杨某某的父亲杨某甲与文某某达成了还款协议,杨某某获得了文某某的谅解。杨某某的行为是刑法意义上的诈骗还是民事意义上的欺诈难以认定,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文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怀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沅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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