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麻检公诉刑不诉〔2020〕Z57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11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港**巷**号**房,现住址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路**号**楼(无门牌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1日被监视居住。2020年6月5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0日补查重报。
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1年1月18日,由吴某甲(已判刑)出资18.3万元,通过同伙陈某某(已判刑)经手,经由 “中介人”唐某某(绰号:“**”,男,雷州市**人)的介绍,向雷州市**镇人张某某购买到“粤雷州*****”渔船(66千瓦)的船牌号和《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等相关的证书证件,但没有购买到该渔船的船体。原雷州籍渔船船主张某某将该“粤雷州*****”渔船的证书证件和船体分开出卖,其中已将该渔船的船体卖给湛江市*****的渔民梁某某。购买“粤雷州*****”渔船的证书证件时,陈某某叫其妻子即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去叫其大嫂吴某乙(另案处理)持身份证件来协助配合购买该渔船的证书证件和办理过户手续。杨某某同意并打电话联系其大嫂吴某乙,叫吴某乙去协助配合,后来吴某乙就同意并将其本人的身份证件拿给杨某某,再由杨某某转交其丈夫陈某某使用。在陈某某和杨某某夫妇俩人的指使下,吴某乙同意配合协助一起去雷州购买该渔船的证书证件和办理过户手续,之后以“吴某乙”的名字和名下与原雷州籍渔船船主张某某签订该渔船的买卖协议书和办理渔船过户手续的。继后陈某某又通过其妻子杨某某打电话去联系吴某乙,指使吴某乙一齐去**渔政部门协助配合办理该艘雷州籍渔船船体的过户、变更、更名等签名签字手续,并成功地将该艘雷州籍渔船过户到“吴某乙”名下(渔船实际所有人为吴某甲),将渔船更名为“粤麻渔*****”渔船,并办齐了该“粤麻渔*****”渔船的相关手续和领取了该渔船的船牌号和《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等所有相关的证书证件。2012年2月8日,在丈夫陈某某的指使下,杨某某又打电话去联系吴某乙,指使吴某乙持身份证件去**镇的农信社(银行)配合陈某某办理、开通了“吴某乙”名字下的申请领取国家柴油补贴款的银行开户账户:800100006********,后将该开户账户交给陈某某持有使用;于2012年9月6日,杨某某也用自己本人的名字和身份证件在**镇的农信社(银行)办理、开通了一个开户账户:800100004********,也将该开户账户交给丈夫陈某某持有使用。然后,陈某某又叫吴某乙协助配合,在向湛江市**区海洋与渔业局提交《中央财政国内捕捞渔船油价补助申请表》签名签字,申报了原船牌号“粤雷州*****”的渔船的2011年度、现船牌号“粤麻渔*****”渔船的2012年度国家柴油补贴款项,并提交了“吴某乙”名字下的领取国家柴油补贴款的开户账号:800100006********、及该渔船的相关证书证件,吴某甲通过虚构事实成功骗取到原船牌号“粤雷州*****”的渔船的2011年度国家柴油补贴拨款共计:108302.00元、现船牌号“粤麻渔*****”渔船的2012年度国家柴油补贴拨款共计:115856.00元(总:224158.00元)。之后,由吴某甲、陈某某等人将骗取到该艘船牌号渔船的2011的国家柴油补贴款于2013年1月11日至19日期间,从“吴某乙”名字下的领取国家柴油补贴款的农信社(银行)开户账户:800100006********分别4次转账40000元、20000元、8000元、300元(共计:70100.00元;)至杨某某名字下的农信社(银行)开户账户:800100004********中提取出来使用。于2014年2月22日,杨某某又打电话给吴某乙,指使她去到**村的“**造船厂”处协助配合吴某甲在虚假的“粤麻渔*****”渔船船体旁拍照,办理相关残旧渔船拆解手续。
2011年6月15日,吴某甲出资23万元购买湛江市麻章区**镇**村人林某甲、林某乙等二人权属名下的“粤湛江*****”渔船(79千瓦)船牌号、船体及相关证书证件。后由吴某乙(已判刑)以“吴某乙”的名字协肋申请、办理“粤湛江*****”渔船船体及相关证书证件的过户、更名手续,并将该艘渔船船牌号更名为“粤麻渔*****”。2012年期间,由陈某某伙同吴某乙等二人去**区的渔政大队与**区的渔业部门办理好该艘渔船的相关手续和在**镇农村信用社(银行)办理好领取国家的渔船柴油补贴款项开户账户相关手续,用于申报申领该艘渔船的柴油补贴款。后吴某甲等人就弄虚作假成功骗取到船牌号“粤湛江*****”渔船的2011年度国家柴油补贴款项共计:129621.00元、船牌号“粤麻渔*****”渔船2012年度的国家柴油补贴款项共计:138662.00元。之后,吴某甲、陈某某等人将骗取到该艘渔船的2011年度的国家柴油补贴款于2013年1月11日至19日期间,从“吴某乙”名字下的领取国家柴油补贴款的农信社(银行)开户账户:800100007********分别三次转账60000元、20000元、800元(共计:80800.00元;)至杨某某名字下的农信社(银行)开户账户:800100004********中提取出来使用。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杨某某有明知他人诈骗而提供帮助的主观故意,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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