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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诈骗案)_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公诉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200********0813,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办事处**大道****家园**幢****室,**公司董事长助理,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玉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2日被玉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明、夏银花,云南雁序(丽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玉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9日、2019年12月23日、2020年3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玉龙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丽江*食品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某某、董事长助理杨某某、技术员戴某某在实施“2013年产业扶贫500亩魔芋种植项目”和“2014年产业扶贫500亩魔芋种植项目”过程中,在未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完成魔芋种植面积的情况下,通过虚列种种户名单、面积和补助金额、篡改第三方审计报告等手段,骗取财政扶贫资金779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玉龙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可以向本院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丽江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丽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玉龙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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