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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诈骗案)_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浑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89********,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7月23日被白山市公安局东兴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1日被白山市公安局东兴分局取保候审。

吉林省白山市公安局东兴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3月至2019年7月末期间,犯罪嫌疑人李某甲伙同汪某某、谭某某为实施诈骗在网络上搭建“金华控股”诈骗平台,谭某某负责联系技术人员搭建、雇佣袁安钦进行平台日常维护、雇佣杨某某、王某某收取被害人被诈骗钱款,李某甲、汪某某负责领导业务员陈某某、廖某某、胡某某、罗某某、李某乙向全国招收具体实施诈骗的代理,将代理发展成为其下线,为下线代理传授诈骗方法,并给下线代理开通“风控”权限。下线代理利用“风控”权限调控盘面的涨或者跌来具体实施诈骗。根据该平台后台数据显示,其平台下线代理共计诈骗金额500余万元人民币,被诈骗人数四千余人。李某甲、汪某某、谭某某平分扣除办公费用和业务员工资后的钱款,业务员陈某某、廖某某、胡某某、罗某某、李某乙每月收取工资底薪2700元、全勤奖300元及各自下级代理诈骗金额百分之一的提成。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吉林省白山市公安局东兴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犯罪嫌疑人杨某某是否明知帮助收取的钱款系诈骗犯罪所得不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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