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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诈骗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晋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31197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四川省邻水县**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11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0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1月8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2月4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20年2月17日,本案退回晋江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3月1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4月18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晋江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1月以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被**防水公司“雨虹”品牌防水晋江专卖店开除的情况下,冒充**防水晋江、石狮片区总代理业务员,窜至晋江市**镇、**镇等地,将多名分销商“雨虹”品牌的瓷砖胶骗走,经晋江市价格认定局鉴定,总共价值人民币5328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18年11月14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窜至晋江市**镇**期**号店,冒充雨虹防水总代理业务员,将被害人郭某某店里出售的28包雨虹C200瓷砖胶诈骗走。

2.2018年11月份的一天,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窜至晋江市**镇**期**号华峰五金店,冒充雨虹防水总代理业务员,送了五桶雨虹牌防水胶给受害人,后将被害人吴某某店里出售的50包雨虹C100瓷砖胶骗走。

3.2018年11月份的一天,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窜至晋江市**镇**号**店面,冒充雨虹防水总代理业务员,将被害人李某某店里出售的40包雨虹C100瓷砖胶骗走。

4.2018年11月份的一天,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窜至晋江市**镇****城****瓷砖美缝店,冒充雨虹防水总代理业务员,将被害人余某某店里出售的50包雨虹C200瓷砖胶骗走。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晋江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泉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晋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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