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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诈骗案)_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诸检刑不诉〔2020〕139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1211996****,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公司职员,住安徽省淮南市**区**镇**村。因本案于2020年3月6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至2019年8月期间,上海新**证券投资咨询顾问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通过向客户虚构投资顾问老师推出“私募计划拉升股价”等服务,诱骗被害人缴纳投资额10%-30%不等的服务费,其中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作为市场部普通业务员,主要从事电话推销、吸引客户支付定金体验前期服务等外围工作。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诈骗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且自愿认罪认罚,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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