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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诈骗案)_辽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辽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1196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辽阳县,住辽阳县**镇**小区,因涉嫌诈骗罪,经辽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5日被辽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1日被辽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4月2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某某,辽宁百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辽阳市辽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于2020年9月3日再次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辽阳市辽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犯罪嫌疑人杨某某以为群众办理社会保险为名收取被害人社保款,共收取90余名被害人541.8万元社保费,犯罪嫌疑人杨某某找到其上线某某(已死亡)和某某,为被害人办理社保,但没办成社会保险,也拒不返还社保款,犯罪嫌疑人杨某某收取被害人财物后即没办社保,又不予返还,其行为涉嫌诈骗罪。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辽阳市辽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即犯罪嫌疑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的主观故意不清,诈骗数额不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杨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辽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辽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辽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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