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昌检二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722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村**屯,住北京市昌平区**镇**村出租房。因涉嫌保险诈骗罪,经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4日被刑事拘留;经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6月,被不起诉杨某某受王某某(另案处理)指使,在北京市昌平区,驾驶奥迪汽车(车牌号:京N3****)与腾某某(不在案)驾驶的现代汽车(车牌号:SUV冀C7****),通过车辆故意碰撞伪造交通事故的方式,骗取**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保险理赔金人民币7134元。
2019年9月3日民警经电话通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2020年10月26日杨某某赔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7134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同案犯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几人在北京市昌平区以伪造交通事故的方式,骗取保险公司理赔金;
2.证人蒋某某的证言,涉案保险公司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证实涉案保险公司理赔金被诈骗的具体情况;
3.收款凭证、收款回单等,证实案发后杨某某已退赔保险公司涉案理赔金人民币7134元;
4.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工作说明等,证实杨某某系在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自动投案。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赔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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