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诈骗)(公开版)_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中检一区刑不诉〔2017〕28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3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区**镇**村**组**号。2017年3月2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7年8月9日、10月19日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9月6日、11月19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17年7月26日、10月6日、12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中山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4月起,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及王某某先后窜至福建、广东中山等地,在网吧、厕所等场所张贴出售“药品”、“毒品”、“枪支”等违禁品的虚假广告信息并留下联系电话,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共骗得被害人周某辉等5人共人民币3970元。

2017年3月24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茂名市茂南区华海酒店KTV666房被抓获,后基本如实供述其罪行。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中山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手机、银行卡等物品由中山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中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17年12月2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