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佛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禅检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031994********,汉族,初中文化佛山市**M2酒吧员工,佛山市**张槎大沙清水村东五巷49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17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定该院于2019年12月17日将本案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4日补查重报。

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任职佛山市**M2酒吧营销经理期间,介绍郑某某向M2酒吧营销经理梁某某同出售新型毒品“红牛”,并由梁某某同在M2酒吧内推销和出售给客人。2019年4月,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向梁某某同出售新型毒品“红牛”1瓶。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1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