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禅检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031994********,汉族,初中文化,佛山市**M2酒吧员工,住佛山市**张槎大沙清水村东五巷49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17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定,该院于2019年12月17日将本案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4日补查重报。
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任职佛山市**M2酒吧营销经理期间,介绍郑某某向M2酒吧营销经理梁某某同出售新型毒品“红牛”,并由梁某某同在M2酒吧内推销和出售给客人。2019年4月,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向梁某某同出售新型毒品“红牛”1瓶。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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