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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贩卖毒品案)_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昭阳检一部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女性,194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48********,汉族,文盲,昭通市**医院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昭阳区**街道办事处**路社区居民委员会****号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11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刑事拘留,因昭阳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经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26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20年12月10日退回补充侦查1次,于2021年1月8日再次移送起诉。

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8月10日15时许,涉嫌贩卖毒品的犯罪嫌疑人孟某某与吸毒人员马某某进行毒品交易,马某某将毒资交予孟某某女儿谭某某(女,生于2011年**月**日)后,谭某某随后将毒资转交杨某某。杨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涉嫌贩卖毒品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杨某某与孟某某有贩卖毒品的共谋或为孟某某贩卖毒品提供帮助,指控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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