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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贩卖毒品案)_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沿检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81987********,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沿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3日本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同日被沿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4日,周某某联系蔡某某(另案处理)购买冰毒吸食,蔡某某联系杨城,让杨城将万某某(另案处理)的联系方式给蔡某某。杨城电话联系万某某,二人商定好蔡某某向其购买毒品,杨城将万某某手机号码发送给蔡某某,蔡某某收到后并联系万某某购买2000元钱的冰毒。蔡某某联系杨某某帮其驾车到酉阳县,但未告知此行目的。杨某某送蔡某某到酉阳县后,蔡某某支付2000元毒资给万某某,并取得两个零包冰毒。蔡某某回到沿河县将毒品拿给了周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监视居住决定书、户籍信息、通话清单等;2.证人蔡某某、万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杨某某没有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不起诉。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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