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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贩卖毒品案)_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二部刑不诉〔2020〕Z9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03196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号**单元**号,现住原籍,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航天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6日经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西安市公安局航天分局逮捕。

本案由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审查,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10月23日将本案退回补充侦查,公安航天分局于2020年11月23日再次将本案移送起诉。

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7月8日中午14时许,郭某某通过电话与杨某某取得联系商量购买毒品,随即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杨某某支付350元用于购买毒品,后两人在碑林区**花园附近交易时被民警现场抓获,在杨某某身上搜到四小包疑似海洛因白色粉末状物质,毛重0.54克。经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对其2020年7月8日向他人贩卖毒品的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后经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陕美法司(2020)毒鉴字第818号:委托人送检1、2、3、4号检材中检出海洛因成分,分别净重为0.0564克、0.0744克、0.0687克、0.0486克。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杨某某的上线不在案,其是否赚取差价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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