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曲市色尼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色检公刑不诉〔2019〕7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4211967*********,汉族,高中,原那曲市**局**科主任科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县,因涉嫌犯有贪污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经那曲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7月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那曲市监察委员会、那曲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8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0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1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15日补查重报,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3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07年,杨某某给普某某开具4-5张的选址意见书,并给普某某及其亲属办理2本国有土地使用证,收取好处费25000元,涉嫌受贿25000元。
2.杨某某给赵某某提供3至4张选址意见书,并收赵某某好处费10000元,涉嫌受贿10000元。
3.2005年,杨某某把普某某把坐落在一起的三宗违法用地并成一宗地并建立地籍档案,收取好处费15000元,涉嫌受贿15000元。
4.关于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事实
2007年,杰某某送杨某某1个拆迁户名额并给杨某某办理土地证,杨某某以50000元的价格把该本土地证卖给强某某。
本院认为,杨某某的上述行为,已超过追诉时效,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那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色尼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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