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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赌博案)_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1〕10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82********,汉族,小学文化,群众,个体经商,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镇**村。因涉嫌赌博罪,于2011年10月14日被兰陵县(时苍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7月27日被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0日被本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201119日退回补充侦查,兰陵县公安局于20201219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兰陵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2年以来,任某某(另案处理)伙同任某甲(另案处理)、任某乙、马某某、杨某某、王某某等人多次在临沂市罗庄区老江泉大酒店、新江泉大酒店、汤庄鱼塘、兰陵县尚岩镇驻地、平邑、济南、青岛等地进行赌博,任某某、马某某、杨某某等人分工招揽人员,多次提供场所、赌具、食物组织他人赌博,涉案价值巨大,任某某等人抽头渔利一百万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兰陵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任广华不起诉。

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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