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2277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浙江省义乌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5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浙江省义乌市**镇**村**,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2月12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6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系义乌**大学**工地上的保安,负责6号门的保卫工作,2020年2月份以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将自己所在的义乌**大学6号门保安室隔壁的房间提供给违法行为人楼某某等人用于以“牛公”的方式赌博并从中获利,至案发时,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共获利人民币700元。其中,2020年2月9日,违法行为人楼某某、王某甲、徐某某等人在上述保安室隔壁房间内以“牛公”的方式进行赌博,赌博数额达44100余元;2020年2月11日,法行为人楼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等人在上述保安室隔壁房间内以“牛公”的方式进行赌博,赌博数额达39400元。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到案后退出非法获利700元。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于2020年2月11日被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杨某甲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退出非法获利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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