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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赌博案)_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南检刑不诉〔2020〕Z14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119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南岸区**栋**(户籍地重庆市垫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3日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2020年8月14日,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将该案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与廖某某(另处)、李某某(另处)、王某甲(另处)租用重庆市渝北区**小区房屋专门从事网络赌博活动牟利。2019年10月,杨某某与黄某某(另处)、廖某某、王某甲、陆某某(另处)、李某某、彭某某(另处)、王某乙(另处)在重庆市南岸区南坪一电竞房内专门从事网络赌博活动牟利。2019年12月,杨某某与黄某某、廖某某等7人租住在重庆市南岸区**栋**房间并成立“创新“工作室,共同出资购买电脑、桌子等工具,制定工作制度等专门从事网络赌博活动,具体方式为在“**线上娱乐城、**365”等赌博网站低价购买不能提现的额度(简称“黑分”)后,注册其他可提现的赌博账号充值(简称“白分”),并在同一赌博网站对赌(简称“杀大赔小”),以及在部分相同数据源的赌博网站低价购买“黑分”并输分,用充值的“白分”押注并赢分,以达到输“黑分”盈“白分”最终提现获利的目的(简称“惯分收分”)。上述开展网络赌博期间,杨某某非法获利约20万元。

2020年4月25日,民警在重庆市南岸区**栋**房间将杨某某抓获。归案后,杨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2020年11月9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向公安机关退赃20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

1.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规定,具有社会危害性

根据刑法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或者聚众赌博,构成赌博罪。本案中,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明知赌博是违法犯罪行为,仍与他人长期从事网络赌博,赌资系唯一收入来源且获利数额较大,属于“以赌博为业”,具有社会危害性。

2.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犯罪情节轻微

判断赌博犯罪的情节轻重,要综合考量赌博作案动机、参赌时间长短、赌资数额大小,是否为初犯以及退赃等情况。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虽以赌博为业,但在赌博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归案后杨某某积极退赃20万元。杨某某无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综合考虑上述情况,可以认定杨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

3.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行为不需要判处刑罚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对犯罪分子是否判处刑罚,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法定、酌定的量刑情节以及认罪认罚、坦白等具体情况依法处理。本案中,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具备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杨某某系从犯,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一直稳定认罪,真诚悔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全案情况,本案符合不起诉条件,对杨某某可以作不起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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